【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善管义务和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与协助义务。
该条第1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善管义务,其内容包括:其一,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其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其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员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该条第2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对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与协助处理义务。本条以不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与协助义务。首先,物业服务人负有治安保卫的义务。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意味着物业服务人未尽到治安保卫义务。物业服务人对由此造成的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种责任属于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完全履行了保安职责,即使有业主发生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只有在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保安职责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物业服务人负有环保义务。该规定遵循《民法典》第9条所规定的环境保护原则。物业服务人不仅自身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也负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