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合伙清算的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解散,须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未完结前,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视为合伙继续存续。合伙财产于清算完成确定盈亏后,方可进行合伙人的盈亏分配。如果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为正数,则应当退还给退伙人财产。如果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为负数,就表明合伙的财产少于合伙的债务,合伙处于亏损状态,此时退伙人不但不能得到财产份额的返还,还要依据本条规定弥补合伙的亏损,按照其应分担的部分向合伙交付财产。关于清算事务的内容,一般包括结现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等。合伙财产,应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予清偿,而未届清偿期的债务,无须清偿,但在清算时应保留部分财产以供期限到来后清偿。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法第972条之规定内容,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分配剩余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