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
本条文的内容在于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则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则不再计算。基于本条规定,一方面,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得以保留,而不至于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另一方面,保证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得以明确,减少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明确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从本条与第693条的关系来看,第693条阐述的是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后果,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而本条阐述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后果。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后果是,保证债权转变为确定的、实际发生的债权,并开始计算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后,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权不会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未计算的保证期间也不会再为债权人保留。(https://www.daowen.com)
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的依据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的依据有二:一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是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已经消灭。在连带保证,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的依据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指的应当是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效果将在对债务人执行终结后消灭。在实务中,债权人应当在对债务人执行完毕后,再以保证人的财产实现主债权。在连带保证,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权利主张的通知,即发生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在实务中,连带保证债权的权利函件到达保证人的,应当可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关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的效果。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后,保证期间不再计算。保证债权不再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未经过的保证期间也失去意义。即使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未计算的保证期间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重新主张计算未经过的保证期间。在诉讼时效起算后,保证债权将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独立发生效力。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保证人有时效抗辩权,即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自愿履行或不知时效经过的,不得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