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发包人解除权的规定,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是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解除权行使的对象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无须解除。

第二款规定的是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权利产生于发包人违约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情形。建设工程涉及公众安全,因此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多有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有拒绝使用的法定义务。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时会导致无法施工。这些义务不属于主义务,但关涉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是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善后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对已完成工程,发包人是否有付款义务。立法者提供的方案是: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有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反之,则参照《民法典》第793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