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一、转租合同的相对性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需要先明确转租情形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法典》第716条所精解的那样,在转租过程中无论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合法转租抑或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的情形下,都存在两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这两个合同虽然因为租赁物为同一个标的物从而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但是就法律构造而言,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这两个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其效力互不影响。也就是说原租赁合同只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而转租合同也只约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那么就租金支付而言,出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予以支付,通常情形不能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除非符合《民法典》第535条以下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承租人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也只能请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但是不能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是由于次承租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亦不得请求次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