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穷困抗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也多有类似规定。
赠与为无偿契约,公益赠与还具有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不可撤销的赠与而言,合同一经成立生效,赠与人即使财产状况后来发生恶化,也必须履行债务,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使赠与人畏惧赠与、不敢赠与,公共利益难免受其影响。为避免这一局面,很多国家民法设定了赠与人的穷困抗辩制度。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1)须赠与合同生效后;(2)须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3)若再使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https://www.daowen.com)
赠与人行使穷困抗辩权的方式为可诉讼,也可非诉。赠与人穷困抗辩权为一时性抗辩权,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的,受赠人仍可主张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