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安排自己权利义务的工具,其性质决定了合同无法永恒地存在。可以说,合同的订立就是为了消灭,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每一个合同的必然结果。按照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按照约定得到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原因。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只能是例外。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使得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又称冲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可以各自以自己对他方的债权冲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抵销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有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之分。在法定抵销中,当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凭借一方的意思表示导致产生抵销的效力。因此,法定抵销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的是100%,而自己的债权却要受到破产比例清偿。按照世界各国的破产实务,破产清算对债权的偿还比例在1%—3%,最高不超过10%,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义务人将有关货币、物品及有价证券等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大多情况下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具有受领义务,这也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受领,债务人虽然不用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其将保持准备随时履行的状态,这显然对债务人有失公道。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使得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将自己从这种随时准备履行的状态中摆脱出来。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放弃自己的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权利的抛弃无须他人的承诺,也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民法中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可因债的特定承受或者概括承受而发生,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自己当然无须为自己履行,故混同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七、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某些特定因素出现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即解除权的产生源于法律的规定;另一种则是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即依协议解除、依约定解除权解除与因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然解除。前者需要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乃事后约定;而后两者为事前约定,约定解除权的合同须解除权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解除,因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自然解除的,双方均无须为特别意思表示或行为。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