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1条即关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原《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而本条规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民法典》作为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其关于立法目的的宏观宣示性规范被放到了总则的第一条,而一部法律仅需要规定一条立法目的,因此作为《民法典》其中一编的合同编无须另行规定,只需要阐明其调整对象即可。
(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