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法定退伙的规定。
合伙的退伙乃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所谓法定退伙,是指遇有法定事由当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果。 (4) 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民法典》既有立法规定了三种法定退伙的事由,即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
合伙人的死亡,应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此为当然退伙之情形。合伙人死亡后,原则上其地位不得被继承,应该产生退伙的效力。但是合伙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允许其合伙地位被继承。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一方面无法继续从事合伙事业;另一方面丧失了偿债能力,除合伙合同约定其监护人可代替其进行相应行为外,亦产生当然退伙的效果。本条所规定的终止,是指法人、非法人团体合伙人的消灭,至于其消灭的事由则在所不问。(https://www.daowen.com)
除此之外,除名也应成为法定的退伙事由之一。所谓除名,系指由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剥夺某合伙人资格的被动单独行为。但是,对合伙人进行除名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且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此处的告知义务亦应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意即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产生法定退伙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被除名合伙人的异议权。对合伙人进行除名的正当理由,系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但通常应限定在如下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合同约定的除名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