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内容的,买受人享有拒绝受领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所以也享有相应的拒绝受领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本无直接关系,该条特别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租人行使拒绝受领权须满足法定的情形,即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前一情形可概括为对瑕疵给付的拒绝受领,后一情形则是对迟延给付的拒绝受领。承租人依照本条规定拒绝受领租赁物的,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迟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则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