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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业务研究丛书》编印说明
一 保险法律篇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初探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背景及概况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操作模式及功能
(一)保单(保险合同)
(二)保函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
(一)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三)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
(四)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的保证关系
(五)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六)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和意义
五、结语
2.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思辨通则
一、保险法实践浮现出来的普遍现象
(一)“不产生效力”是保险免责条款的可撤销性问题还是保险免责条款的合同适用及其生效问题?
(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包括了隐性的免责条款,就此应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二、透视出来的立法规治及其权责分配上的争议
三、从保险功能及保险法原理还原法律事实的本来面目
(一)从保险免责条款的合同适用及其生效问题而非保险免责条款的可撤销性问题中思考
(二)《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解构
1.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2.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4.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5.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四、梳理与阐述:规治方法的寻求
(一)总规治原则
(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立法规治及其权责分配的再理解
1.剩余保险问题
2.默示的免责条款(尤其是针对意外险与健康险容易交集的部分)的立法规治及其权责分配
五、结论
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不应适用于海上保险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已经被证实落空
二、海上保险有诸多区别于一般保险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直接决定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海上保险领域不应予以适用
(一)海上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应区别于消费型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流通性高,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三)国际及国内海上保险领域,条款统一化程度非常高,条款基本大同小异,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并无太多选择
(四)海上保险领域的除外责任条款,经过多年的历史沉淀,与国家立法规定往往一致,有其存在合理性,不应动辄让其无效
三、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解决之道
4.保险人不得行使和限制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一、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限制解除保险合同
三、解除保险合同方式
5.水路货物运输险下承运人对其运输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我国《保险法》下的“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保险利益的定义
(一)一般性保险利益
(二)法律上保险利益
(三)经济上保险利益
三、承运人作为水路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是否对标的物具有经济上的保险利益
四、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带来的现实问题
五、总结
二 财税法律篇
6.浅析招商引资协议中政府承诺的法律效力
一、招商引资协议中政府承诺的性质
(一)一组裁判规则
(二)若干考量因素
(三)一个裁判趋势
二、涉及提供土地的政府优惠承诺
(一)承诺的形式
(二)承诺的效力及承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
(三)相关裁判规则提示:对“政府供地义务”的合同解释
三、涉及税收的政府优惠承诺
(一)承诺的形式
(二)承诺的效力及承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
(三)相关法律、政策背景提示:对地方违规税收优惠的清理
四、涉及担保的政府(优惠)承诺
(一)承诺的形式
(二)承诺的效力及承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
7.新三板挂牌企业涉税法律问题概论
一、新三板挂牌对企业的意义
二、新三板对企业挂牌的税务要求
三、股权转让涉税法律问题
四、实物出资涉及的税务问题
五、企业整体变更涉税法律问题
(一)公司整体变更时法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二)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1.股东承诺
2.申请缓交
六、关联方占用资金涉及税务问题
七、股权代持清理涉及的税务问题
八、核定征收的法律问题
九、税收优惠的法律问题
十、税务处罚的法律问题
8.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浅议
一、小微企业基本内容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1.税法上的认定
2.行业划分中的认定
3.会计准则中的认定
(二)小微企业的特点
(三)小微企业的税收问题
二、小微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考量应进行的审查
(一)适当性审查
(二)必要性审查
(三)均衡性审查
五、中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与意见
(一)完善小微企业税收立法体系
(二)简化税制真正减低小微企业税负
1.合并税种,综合申报减免小微企业各项收费
2.整合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效率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
三 房地产法律篇
9.我国房地产众筹模式与法律风险刍议
一、房地产众筹一般法律概述
(一)房地产众筹的概念
(二)房地产众筹的一般类型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众筹模式
(一)营销推广型众筹
(二)消费型众筹
(三)投资型众筹
1.回报众筹典型案例
2.股权众筹典型案例
三、房地产众筹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涉嫌违反有关房地产销售广告强制性规定
1.涉嫌违反承诺升值回报的广告禁止行为
2.涉嫌违反有关预售广告的禁止行为
(二)可能违反房屋预售制度规定
(三)涉嫌违法发行股票的强制性规定
(四)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3.涉嫌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犯罪
四、结语
1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现状分析及解决方案之探讨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形成与法律风险现状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原因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分类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各时期的发展历程及其法律风险现状
1.初创探索阶段(1992年-1997年):
2.推广融合阶段(1998年-2008年)
3.高速发展阶段(2009年)
4.2009年至今的巨大变化阶段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偿还债务的高峰期非常集中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呈现负债率过高的现象
(三)投融资平台融资过程中对土地升值的依赖过大、融资担保过程中的承诺不规范
(四)部分投融资项目的效益不高,偿还债务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人力资源建设机关化
(六)多头借款、违规挪用,要么银行短存长贷、要么平台短借长投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解决方案
(一)深化税制体制改革,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的推出,合理调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二)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则,对《预算法》进行修订
(三)提高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
(四)规范贷款担保行为、担保程序,完善还贷保障机制
(五)充实公司资本金、引进民间资本
(六)依法确认投融资平台的投资范围,推动平台融资项目管理规范化
11.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一、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二、《合作经营合同》无效,高额利息不受保护
(一)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作经营合同》无效
(二)《合作经营合同》无效,高额利息不受保护
三、相关担保责任承担问题
(一)《合作经营》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责任份额问题
四、合理方案保障出借方收回本息
五、结语
12.浅析“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若干问题
一、“发包人”在该规定中的界定
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13.论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一、房地产纠纷的类别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房屋贷款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纠纷
(四)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五)租赁合同纠纷
(六)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二、房地产法律纠纷上升的成因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不诚信,开发商承诺不兑现而导致纠纷增多
(二)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依旧存在,不合理成分占了相当的比重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无序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伴随着房地产二级和三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增加,而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五)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投资购房后出租引发的租赁纠纷以及因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纠纷不断增加
(六)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房地产纠纷的产生受政策影响较大
三、化解房地产纠纷的对策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强商铺售后包租的整治工作
(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四)加强房产中介行业的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五)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六)充分发挥律师在房地产业务中的作用
14.试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的合同效力
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的合同效力现状及发展
二、合同法对“流质性契约”的救济
三、一概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流质性契约”而无效的缺陷
四、将该类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性质(即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为宜
15.房地产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探讨
一、当前在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强制执行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不清
(三)税收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时效性不强
(四)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难以准确把握
(五)税收强制执行财产能否优先执行
(六)税收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不明确
(七)税收强制执行场所存在法律空白
二、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二)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问题
(三)扣缴时效性问题
(四)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问题
(五)税收强制执行是否优先执行的问题
(六)税收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问题
(七)纳税人居住场所财产的扣押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执行手段
(二)设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税收强制执行要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做到依法治税
16.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与善意取得——以产权共同共有情形为例
一、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行为的性质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标准
(一)判断买受人是否“善意”
(二)合理价格
(三)是否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三、善意取得与私自处分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17.租赁合同纠纷中代偿抗辩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次承租人的代偿抗辩权在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行使
二、在因多手转租引发的纠纷中,代偿抗辩权的权利主体
三、次承租人行使代偿抗辩权后各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
四、出租人同意承受次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同意直接交租给出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租赁纠纷中,法院未追加次承租人为案件当事人,次承租人可否以未保障其代偿抗辩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出撤销之诉
18.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五、对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反思
六、结论
19.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立法现状研究及建议
一、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立法现状分析
(一)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存在缺失
(二)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地方性规定不统一
1.国家所有
2.投资者所有
3.并存
(三)广州适用产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的产权原则
二、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立法的建议
(一)约定优先原则
(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
(三)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四)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则
三、结语
20.我省老旧私有房屋的自行重建、改建的可行性
一、我省老旧私有房屋自行重建、改建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合法性
(一)物权法颁布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物权法颁布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市场需求呼吁老旧私有房屋重建、改建方面的立法
(一)历史成功的个案证明老旧私有房屋产权人自行改造是可行的
(二)现有的旧城改造政策存在不能解决老旧私有房屋重建、改建的空档和短板
(三)老旧私有房屋重建、改建存在许多益处
1.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
2.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3.城市文化发展的需要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老旧私有房屋重建、改建方面的规定可以作为我省推行老旧私有房屋重建和改建的参考
四、我省如就放开老旧私有房屋的重建、改建问题而完善相关规定,应至少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21.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一、现行的相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的规定
二、认识层面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
(二)唯一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情形
22.律师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法律服务之探讨(以广州为例)
一、广州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简介
二、律师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角色定位
(一)当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谋
(二)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居民)利益的协调者、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调解者
三、律师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项目简述
(一)在方案编制阶段
(二)拆迁期间的法律服务
(三)建设期间和回迁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23.关于农村集体用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自留(自用地)出租的效力问题
二、就题述问题法律适用的一些观点
(一)农村集体经济用地出租,在其上盖未办理报建及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个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期限问题
(三)法律适用的问题
24.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变动与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关系
一、应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处分决定权利人主体
二、需要清晰作出决定的程序及其决定权的效力
(一)村民会议行使决定权
(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定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决定权
(四)村民小组行使决定权
(五)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征收决定权
三、需要厘清和实质审查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四 公平贸易法律篇
25.试论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规制
一、泛珠三角区域实施市场一体化的重要意义和社会经济效果
(一)泛珠三角“9+2”实现市场一体化能有效解决珠三角腹地不足问题,充分利用内地城市的有效资源
(二)“9+2”发展模式有利于周边8省经济增长
(三)“9+2”发展模式是缩小地区差异的重要契机,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均衡发展的新手段
二、市场一体化必须实行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破除省际、城际壁垒的关键
(二)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内容,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求,更利于内陆8省与国际接轨
(三)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市场一体化的重要意义
三、泛珠三角区域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一)泛珠三角区域关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适用现状
(二)关于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四、在市场一体化背景下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保护
(一)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二)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26.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事务与策略
一、国际贸易与反倾销
(一)WTO与GATT法律框架下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二)反倾销、反倾销诉讼与应诉
二、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事务
(一)收案
(二)受聘后的准备工作
(三)应诉调查与抗辩
(四)要求举行并出席听证会
(五)初裁后价格承诺的谈判
(六)最终裁决后复审申请的提出
(七)司法审查与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策略
(一)律师的基本素质
(二)充分准备
(三)与有关方面的协调
(四)充分运用WTO和GATT有关反倾销的规则
(五)给出应诉企业的法律意见
27.形式发票用于国际贸易缔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建议加以特别提示
二、建议要求接受方回签
三、应及时补充签订严谨规范完整的外贸合同
28.论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概述
(一)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概念
(二)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特征
二、对隐名投资协议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一)当前实务界的三种认定意见
1.无效说
2.有效说
3.未生效说
(二)法律效力的认定要件
1.合同主体
2.合同内容
(三)法律效力的认定原则
三、对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
(一)司法实务中认定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效力的主要法律障碍
(二)解决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的对策
29.探析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一、对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实施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和依据
(一)审查目的
(二)法律依据
二、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一)申报条件
(二)审查流程
(1)初步审查阶段
(2)进一步审查阶段
(三)审查结果
(四)不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后果
三、现行中外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共同控制
(二)全功能合营企业
30.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一、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二、欧盟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一)适用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
(三)申报标准
1.标准一
2.标准二
(四)审查程序
1.初始审查阶段
2.进一步审查阶段
(五)实体审查标准
(六)审查结果
三、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风险
(一)不按规定申报的风险
(二)交易不获批准的风险
(三)审查期间的合规风险
四、关于国有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五、结语
31.统一、竞争与限制——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规制
一、技术标准化、专利权与反垄断法
(一)标准与技术标准化
(二)标准的制定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
(四)标准必要专利(SEPs)及非标准必要专利(Non-SEPs)
二、技术标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三、技术标准对竞争产生的效率与限制
(一)效率
(二)技术标准的限制行为
1.专利陷阱
2.过高许可费用
四、《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的规制
(一)相关专利的披露
(二)专利许可规则:FRAND原则
1.华为诉InterDigital以及国家发改委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调查
2.微软诉摩托罗拉
(三)事前协商原则
五、结论
32.创新与限制: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
一、《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专利池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和专利池
(二)专利池的效率
(三)专利池的限制
二、专利池中涉及的相关市场
(一)相关技术市场
(二)相关商品(下游)市场
(三)创新市场
三、专利池的反垄断分析原则
四、专利池对相关技术市场的限制和规制
(一)专利池对相关技术市场竞争的限制
1.替代性专利
2.无效专利
3.敏感信息交流
(二)相关的规制
1.入池专利的互补性、有效性
2.非排他性
3.敏感信息交流限制
五、专利池对相关商品(下游)市场的限制和规制
(一)专利池对相关商品市场竞争的限制
1.垄断协议限制
2.滥用市场地位限制
(二)相关的规制
1.入池专利的必要性
2.FRAND原则
六、专利池对创新市场的限制和规制
(一)专利池对创新市场竞争的限制:回授条款
(二)相关的规制
七、结论
五 公司法律篇
3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思考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历史回顾
(一)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提出
(二)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初步成果
二、规范董事会建设:思考及建议
(一)加快规范董事会建设的立法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作相应的改革
(三)细化考核标准
(四)建立董事风险内控机制
34.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探讨——以股权改革与法人治理若干问题为视角
一、关于股权设置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
(一)应当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对股权相对集中的法律风险
(二)应当建立健全遴选机制,引进适合的社会投资者
(三)健全管理制度,控制交叉持股法律风险
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股权代持及回购问题
三、关于集团管控与公司治理的问题
(一)防止“子公司管理分公司化”,避免法人人格被否认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规范运营流程及议事规则,避免决策程序行政化
四、关于党组织参与经营决策的方式方法问题
五、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3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若干问题研究
一、股权激励概述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
(一)实施时机——兼谈与公司A轮融资的时间安排
(二)激励对象
(三)持股方式
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创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
(二)股份支付导致的财务风险
(三)股权纠纷风险
36.公司上市前重组和股份改制法律事务中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公司法》与企业的现代化
二、律师在公司重组法律事务中的主要工作
三、律师在公司股份改制法律事务中的主要工作
四、相关法律问题及其注意事项
六 海事海商法律篇
37.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探析
一、船舶碰撞事故调查
(一)基本思路
(二)基本程序
二、船舶驾驶过失及过失要素分析
(一)过失及过失要素
(二)分析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认定的处理
(一)责任认定的社会效果
(二)对认定人员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38.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思考——兼议中国《合同法》下有名合同定义的概念性与类型性
一、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意义
二、国外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
三、国内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议
四、国内理论界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讨论与三段论的涵摄模式
五、有名契约定义的概念性与类型性
六、依类型观察法为之
七、考察合同目的
八、结论
39.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火灾造成货损的举证责任问题探讨
一、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火灾造成货损的举证责任比较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火灾事故举证责任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火灾事故举证责任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对火灾造成货损的举证责任
(一)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三、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时应如何救济权利
四、结论
40.论国际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的判断
一、危险货物的界定
(一)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规定
(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判例
(三)本文观点
二、《国际危规》不是判断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一)技术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不能作为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二)滞后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无法作为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三)开放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不是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三、危险货物应以货物本质属性为判断依据
(一)以本质属性作为判断危险货物的法理依据
(二)判断危险货物应考虑的因素
四、结论
41.突破我国海上劳动关系中三方权益维护之瓶颈
一、我国海上劳动关系的类型及瓶颈
二、我国海上劳动关系权益维护机制的梳理
(一)法律渊源导读与评述
(二)维护机制的“应然”与“实然”运行状态的分歧点
三、突破我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权益维护的瓶颈
42.自贸区政策下的船舶融资新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内外船舶融资的现状分析
二、自贸区(广东)新政对船舶融资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股权比例调低标准
(二)开放跨境融资业务
(三)利用境外项目公司SPV隔离风险
(四)税收优惠
三、船舶融资创新模式的法律分析
四、船舶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担保执行风险防范
(二)保险制度对船舶融资的积极作用
43.国内出口企业未能收回货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可根据贸易合同向外商提出索赔
(二)可根据运输合同向货运公司提出索赔
(三)可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原因分析
(一)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商家缺乏法律意识和经验,自我保护不充分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不能满足当代国际贸易的需要
(三)有些国外进口商为达目的,有意规避法律
(四)政府缺乏适当的引导和协调
三、对策研究
44.海上货物运输中提货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践中提货单的主要功能
(一)承运人同意卸货的凭证
(二)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承诺
(三)收货人用于办理报关报检手续的单据
(四)承运人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三、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提货单不是物权凭证
(二)提货单仅仅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单方承诺
四、有关提货单下提货权行使的几个问题
(一)提货权是一种请求权
(二)主张行使提货权的主体
(三)不需要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四)在提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单独向第三人主张
七 环境与资源法律篇
45.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和因果关系判定
一、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环境损害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
(二)证明责任及因果关系
二、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及因果关系判定
(一)现行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的相关规定之解读
(二)案例分析
(三)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之准则
三、结论
46.透析新《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
一、新法规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二、新法缩小了《民事诉讼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三、新法没有规定环境权使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法理基础
47.浅论环境信息公开
一、引言
二、信息公开的本质
(一)由来
(二)定义
(三)本质
(四)现实意义
三、知情权剖析
(一)概念
(二)权利属性
1.知情权属于私权
2.知情权是相对权、是请求权
(三)相对性特点
(四)法律规定之认识
四、知情权的限制暨信息公开的例外
(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二)例外的法律设计及法律规定
1.例外
2.例外的“例外”
(三)例外的审查
五、环境保护中信息公开的理解与运用
(一)环境信息公开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二)理解与运用
(三)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2.裁判结果
3.分析
六、结语
48.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主体对商业秘密的判断与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主体的商业秘密审查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主体对商业秘密构成及侵权的判断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主体的商业秘密审查程序
49.行政处罚抑或是行政命令
引言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定性对司法实践和行政工作的影响
三、正确的理解与判断
四、法律冲突与解决办法
50.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公共信托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四)诉讼信托理论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检察院
(二)环境行政机关
(三)环保组织
(四)公民个人
八 婚姻家庭法律篇
51.试论婚姻案件中借名买房纠纷的律师代理思路
一、案例事实及处理情况
(一)案例事实
(二)案件处理情况
二、借名买房的构成要素
(一)借名人是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二)借名人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
(三)借名人出资购房
(四)借名人行使对房屋的权利
三、确定借名买房的案由
(一)返还原物之诉
(二)所有权确认之诉
(三)无名合同纠纷
四、借名买房所有权的确认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二)涉讼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52.论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及赠与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任意撤销权
三、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53.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防范与对策
一、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各种表现形式
(一)直接隐瞒
(二)私自转移
(三)借用名字
(四)设置陷阱
(五)境外信托
(六)保险及相关产品
(七)伪造债务
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防范与对策
(一)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夫妻财产状况
(二)避免争议,进行财产约定
(三)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四)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五)资产登记在己方名下
(六)申请财产保全
(七)不动产异议登记
(八)申请无效之诉
(九)提起分割之诉
(十)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十一)慎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十二)强化司法制裁
九 建筑与招投标法律篇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与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比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主体法律地位的分析
1.发包人
2.承包人
3.分包人
4.实际施工人
5.施工班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分包人对于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2.资质出借人的连带责任
3.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的追索
4.实际施工人对于总包人的追索
二、材料出卖方、出租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之间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一)从法律的规定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二)从法律保护目的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三、发包人、总包人在工程款结算中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付款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自行向总包人、分包人付款的风险
(三)总包人对于工程款结算的风险防范
(四)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中规避风险的建议
55.建设工程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评析
一、引言
二、工期延误时间的认定标准
三、工程追加款的认定标准
四、《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适用
五、结语
十 金融与证券法律篇
56.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的若干问题浅析
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二、监督管理机构
三、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四、以收购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时目标公司转让股权股东的资格和限制
(一)投资者准入规则
(二)关联方
(三)同业竞争
五、股权并购时的定价规则
六、收购公司原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57.新三板与纳斯达克市场制度比较研究——以做市商交易制度为视角
一、新三板与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一)新三板简介及其上市要求
(二)纳斯达克简介及其上市要求
二、做市商交易制度
(一)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二)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三)新三板中的做市商交易制度(https://www.daowen.com)
1.主办券商的资格准入要求
2.遵循做市商的报价规则,受到“双向报价”和“持仓位”的约束
3.撮合交易的交易规则
(四)纳斯达克市场中的做市商交易制度
1.纳斯达克市场中做市商的职责
2.纳斯达克市场的监管制度
三、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法》,明确新三板的法律地位
(二)确定做市业务规则及标准,平衡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立和完善做市商监管,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四)制定有关做市商退出机制
58.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陈述的分类
二、虚假陈述内容的认定
三、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
(一)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作用
(二)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对重大“虚假陈述”的界定
1.重要性
2.涉及金额和利益
3.虚假陈述对市场的影响
四、投资损失的确定
(一)计算原则和赔偿原则
(二)投资损失的混合型
(三)对被告人现股东权益保护
59.收益权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实质与信托法规完善——专门合同条款分歧的法理辨析与权宜解决方法的风险
一、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关系厘清与疑问
二、收益权信托计划的设计存在法理性瑕疵,具体条款的分歧靠权宜处理方式解决
三、信托法规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的焦虑
四、对策建议
60.金融创新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塑——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视角
一、直接融资工具的创新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投资者准入
(二)知情权保护
(三)赔偿机制
(四)监督管理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塑
(一)重塑制度体系
1.建立投诉纠纷解决机制,缓冲纠纷的对抗性
2.重塑保险机制,给投资者吃定心丸,也提高金融参与方的风险意识
3.整合现有保护方式,合零为整,有效利用现有资源
(二)重塑机构体系
1.建立投诉受理机构
2.建立统一监督管理机构
3.理清“一行三会”权力交叉的问题
(三)完善法律体系
6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银行保理的比较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比较分析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银行保理业务的比较分析
三、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客体认定标准多元化
(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存在缺陷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
62.私募法律风险防范——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内涵
(一)《解释》概述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适用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和具体情形
(四)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豁免规则
二、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
(一)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
(二)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三)禁止出现承诺保底保收益的约定
(四)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五)其他
三、结语
十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篇
63.《劳动合同法》“别传”:价值、困惑与出路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生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成绩单”
(一)还权于民,劳动合同法功不可没
(二)保护劳工权益,《劳动合同法》义不容辞
(三)催生并扩大律师行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市场
三、《劳动合同法》的“困惑”
四、和谐劳动,路在协商
五、结语
64.“互联网+”时代下如何辨析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承揽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特点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1.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关系双方的从属性
1.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2.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
二、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1.主体的地位不同
2.工作的内容不同
3.风险承担者不同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5.工作的连续性不同
三、优步、滴滴专车司机“劳动者”身份否定之法理分析
四、结语
65.以企业的视角分析员工停工、怠工行为性质及其发展
一、发达国家罢工的发展过程
二、我国罢工的发展历史
三、我国立法和执法的态度
四、企业如何应对职工的停工、怠工行为
【案情简介】
【案情评析】
五、对职工停工、怠工行为的展望
六、结语
66.从供给侧改革的视角谈《劳动合同法》修改
一、供给侧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关系
(一)供给侧改革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支付关系密切
(二)提高产品供给质量、鼓励技术创新,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制度关系密切
二、从供给侧改革的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存在哪些问题
(一)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过于刚性,难以平衡企业基于客观生产经营需要的战略性调整
(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过高,对于因为供给侧改革而不得不批量裁员的企业确实是过于沉重的负担
(三)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威慑力,恶意挖人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技术创新
三、从供给侧改革的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应当如何修改
(一)适当放宽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二)适当降低特殊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三)完善现行的解雇保护制度,取消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合同制度,拓宽合法解除的渠道
(四)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加强对企业生产技术创新的保护
十二 民事法律篇
67.公司章程制定的实务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权继承权探讨
二、公司章程中“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探讨
三、公司章程中股东表决权探讨
68.破产重整程序投资人法律实务问题初探
一、四川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由来
二、法律实务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问题
(二)签订《破产重整投资合同》
(三)重组收益所得税问题
三、投资人在重整公司中的角色定位
(一)帮助重整公司摆脱困境的救助者
(二)新增加的利益博弈方
69.身份不明被害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困境与思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
一、广州周刚事件回顾
二、问题的提出
三、被害人身份不明时的原告主体资格
四、探索可行之道
五、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
六、结语及研究意义
70.浅析我国反诉制度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事实概括
(二)反诉部分审理过程
二、案件评析
三、我国反诉制度立法现状
(一)法律条文内容过于笼统
(二)牵连性要求过严
(三)法官裁量权过大
四、改善我国反诉制度之建议
(一)明确规定反诉条文
(二)降低“牵连性”要求
(三)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71.浅析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部分对比原证据规定的新变化
一、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的最后节点是“作出判决前”
二、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三、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
四、证据保全申请时间放宽
五、关于举证时限的新规定
六、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
七、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妥协认可
八、关于庭询程序和后果及证人作证的新规定
九、明确解释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及妨害提交书证的新规定
十、电子数据的细化规定
十一、申请证人作证期限及证人费用的新规定
十二、关于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新规定
十三、关于现场勘验的新规定
72.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四辨析——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辨析
二、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象辨析
(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二)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辨析
四、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辨析
(一)案件来源
(二)案件管辖及受理
(三)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决定程序
十三 清算与破产法律篇
73.破产申请撤回制度浅析
一、关于撤回破产申请的主体、时间与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民事诉讼案件撤诉与破产申请撤回的区别
(一)破产申请撤回与民事案件撤诉的时间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文书情况
(三)民事撤诉与破产申请撤回的退费情况
三、对于完善破产申请撤回规定的建议
(一)实践中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情况
(二)现有制度下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救济途径
(三)建议对破产申请的撤回这一私权处分给予更多制度的支持
(1)告知与听证
(2)权利恢复期或暂缓期
(3)关于法院的审查职责与保护金的选择
(4)受理费的退回
74.浅议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完善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本质内容及其优势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与管理人接管模式的本质区别——重整期间企业管理权在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分配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产生及其优势
二、完善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将债务人申请适用自行管理模式的时间提前
(二)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
1.由债务人或其股东自行提出重整申请
2.债务人的公司治理架构完整,可以在重整期间继续正常运作
3.继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不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强化债权人在重整模式选择上的作用
(四)确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划分
1.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由债务人的权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1)日常的经营管理权
(2)企业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3)负责与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有关的各项权利
2.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管理人的权利
(1)接受各项权利申报并进行审查
(2)行使撤销权及企业财产追回权
(3)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
3.债务人自行重整模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监督的落实
(1)对债务人日常经营行为及财产管理、处分行为的监督
(2)对债务人日常财务收支及重整费用支出情况的监督
(3)对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75.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一、公有住房是否为破产财产
(一)产权归属为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
(二)经过房改政策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小结
二、公有住房的处置办法
(一)公有住房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有住房的具体处置方法
1.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予以确权
2.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处置
(1)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优先向职工进行出售
(2)优先向职工予以租赁
三、可出售公有住房的公开拍卖、出售事宜
(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有住房能否拍卖
1.公有住房可被拍卖予以清偿破产债务
2.公有住房不可被拍卖予以清偿破产债务
3.小结
(二)公有住房被拍卖、出售给第三人后,是否需要向原承租人给予弃租补偿、购房补贴
76.广州地区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研究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的法理分析
(一)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行性
(二)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必要性
(三)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
二、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实务研究
(一)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条件及例外情况
1.申请条件
2.例外情形
(二)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
(三)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的衔接
(四)原清算组向破产管理人的交接工作
77.浅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制度为企业合法减债
一、《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重大社会意义
案例一:柯达破产重整案
案例二:雅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
(二)破产重整的方式完成企业的并购、重组的优势
1.破产重整制度可以避免企业在并购、重组后还需承担未发现的债务
2.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企业合法减债,是一种轻装上阵的重组方式
3.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的优先化将受到限制,这更有利于企业实现重新崛起的目标
4.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也为企业的重新崛起创造了机会
二、《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
案例三: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三、正确选择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
十四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篇
78.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和依据
二、实行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三、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为刑事证据
(二)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三)加强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四)建立相应的制度
79.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工作内容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工作内容
(一)明确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介入阶段和责任
(三)积极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结语
80.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后果以及救济制度
一、未成年人拒绝自行辩护
二、未成年人拒绝委托辩护
81.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程序
(一)启动程序
(二)集体讨论
(三)听取意见
(四)考察期限
(五)评估报告
(六)决定程序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瑕疵及完善建议
五、结语
82.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探讨
一、我国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立法的发展过程
二、在我国建立合适未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重大意义
三、对该制度的理解
四、该制度的具体适用
五、关于我国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和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合适未成年人人选
(二)合适未成年人选任资格
83.浅谈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一、案件回放
二、我国现行刑事规定
(一)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三)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四)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五)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三、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内容以及保护的意义
四、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在刑法方面的法律建议
(一)扩展强奸罪的内涵定义
(二)注重处罚与治疗相结合,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修改《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五、结语
84.继承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浅析
一、案例
二、现行法律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漏洞
四、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应对
五、结语
8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报告功能与审查之分析
一、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价值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点与分野
(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刑罚个别化的前提
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功能
(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的重要参考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裁量参考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采信之分析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方式
2.法庭审判中的质证方式
四、社会调查报告审查采信的规范化建议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须规范化
(二)社会调查报告审查采信的规范化建议
1.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规则
2.明确社会调查制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庭陈述制度
3.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开示制度、引入当事人及律师申辩意见
86.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一)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需要
(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操作较困难
(二)缺乏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的制度
(三)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
(四)缺乏配套制度,各部门联动配合难
(五)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构成累犯、再犯,再犯可否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六)如何封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
(七)如何救助对于披露未成年犯信息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的探讨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程序
(二)犯罪封存制度的立法协调
(三)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多部门形成联动机制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的衔接机制
(五)明确例外主体查询
(六)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后的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再犯
(七)明确泄露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十五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篇
87.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蓬勃发展,维权遭遇困境
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推出及优势
(一)在线仲裁的推出
(二)在线仲裁的优势
1.在线随案随立
2.审理期限缩短
3.仲裁成本降低
4.聘请网络专家担任仲裁员
三、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
(一)立案及受理
(二)提交证据
(三)审理
(四)裁决及送达
四、以在线仲裁方式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仲裁条款的约定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数据证据原件认证
五、结语
88.浅论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以法律O2O服务平台为视角
一、法律在线服务的探索历程与现状
二、现有法律在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未来法律在线法律服务的发展
(一)法律在线服务平台是市场的趋势
(二)法律在线平台的创新设想
89.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概述
二、外国互联网法律服务发展的情况
三、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类型
(一)行业门户类
(二)法律电商类
(三)法律垂直搜索类
四、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
五、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加强互联网法律服务自身的品牌建设
(三)提高用户消费的体验感
(四)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轻服务
(五)提供多层次的互联网法律服务
90.互联网金融的投融资与上市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前 言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产生
二、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投融资情况
三、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上市情况
(一)第三方支付上市情况
(二)P2P网贷业务上市情况
四、互联网金融投融资与上市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
(一)P2P网贷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P2P网贷公司性质不明确
(三)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风险准备金缺乏规范管理
(五)股权众筹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1.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
2.利益机制不完善
3.筹资运作不规范
(六)外资准入的限制
五、结语
91.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二、个人数据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三、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
四、关于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建议
五、结语
92.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一、微信支付的概念与性质
(一)微信支付的概念
(二)微信支付的性质
1.微信支付具有第三方支付之性质
2.微信支付具有虚拟交易之性质
二、微信支付的特点
(一)微信用户的广泛性
(二)微信群的互动性
(三)支付金额的小额性
三、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
(一)用户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存在风险
(二)沉淀资金的管理及其利息归属不明确
(三)民事诉讼中法律责任的认定不清晰
四、微信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二)明确沉淀资金及利息的运用机制
(三)确认民事诉讼规则
(四)发展网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93.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和规制
一、引言
二、大数据时代和“被遗忘权”
三、“被遗忘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欧盟的立法和实践
(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
(三)中国的立法现状
四、“被遗忘权”的悖论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二)“被遗忘权”与科技创新
五、“被遗忘权”的保护和规制
六、结语
十六 刑事法律篇
94.论律师的会见权——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视角
一、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强化
(一)辩护权的启动——会见机会的提前
(二)辩护人地位的确立——会见范畴的扩大
(三)原则与例外——有限制的自由会见制度
(四)保障性规定——会见权的正当行使
二、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规定的缺陷
(一)会见权的“权属”尚未回归至被追诉人
(二)对会见权限制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三)会见权被侵犯的救济制度不足
三、充分行使会见权的几点设想
(一)法律明确被追诉人的会见权利主体地位
(二)完善会见许可制度,防止自由会见原则被无限制损害
(三)完善救济机制,排除侵犯会见权所得之供述
95.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的执行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的现状
三、问题的成因
(一)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
1.定义上的逻辑问题
2.没有将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作为一项律师工作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3.没有对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二)律师行业自身的认知问题
(三)宣传法律上的差误
(四)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原因
四、问题的解决
十七 行政法律篇
96.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助力党的依法执政
一、党委法律顾问的源起与实践
二、党委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党委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四、党委法律顾问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依法办事、勤勉谨慎、坚定原则、顾全大局
(二)注重帮助党组织成员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习惯和能力
(三)注意引导党组织成员重视法律程序
(四)正确适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五)尽量克服形式主义
97.严格执法的约束对象
一、执法与严格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二)严格执法的分析
二、执法方式、手段的选择
三、严格执法的两重性:有严有宽,宽严适度
98.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实践探析
一、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
(一)基层政府的法律服务需求
1.行政处理方面需求
2.行政许可方面需求
3.行政决策方面需求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
二、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三、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几点经验
(一)与基层政府法制部门合作开展法律服务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须有独立判断
(三)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十八 医事法律篇
99.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中相应医疗水平与诊疗规范的关系
一、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的逻辑分析
二、来自日本法医疗水平理论的渊源与发展历史回顾
三、诊疗规范在我国医疗法制的历史状况的地位与演变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两条文所规定的相应医疗水平与医疗规范之间的关系
100.病历存在缺陷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探讨——一起病历存在缺陷引起医疗纠纷案件的思考
一、问题提出:一起病历存在缺陷引起医疗纠纷案件
二、病历缺陷在医疗纠纷诉讼的现状
(一)病历缺陷被判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
(二)司法实践中极少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的原因分析
三、以病历缺陷认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强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在本案例的应用
四、结语
101.论药害事故救济制度
一、药害事故救济制度的发展史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害事故救济法”
三、制定我国药品救济制度的构想
(一)法律定义药害事故的内容、范围
(二)药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三)药害事故救济委员会的职责及架构
(四)法定药害事故救济基金来源
(五)药害事故救济申请的法定程序
102.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法律救济
一、预防接种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预防接种引发纠纷的类型
(一)疫苗质量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二)疫苗不当接种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1.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对预防接种纠纷中的若干思考
(一)现阶段,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二)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患者救济途径的不畅已经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03.“医疗事故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定罪依据问题
(一)构成“医疗事故”是否为“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条件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对比
(三)“医疗损害鉴定”能够成为“医疗事故罪”的定罪依据
二、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
(二)应当以“重大过失”作为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
三、关于“医疗事故罪”中具体医务人员责任认定问题
(一)以“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具体医务人员责任问题
(二)按“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厘清多人参与诊疗活动的责任认定问题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
五、结语
104.公立医院法律属性分析
一、公立医院法律属性的立法及政策沿革
二、从全球公立医院组织变革背景下来看公立医院的法律属性
(一)概述
(二)中国公立医院独立性分析
1.公立医院财产权的独立性
2.公立医院意志的独立性
(三)财团法人理论概述
三、公立医院的法律属性
(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的做法
(二)我国公立医院法律属性的改造
(三)公立医院的定义——从经济学、法学、卫生政策的视角
四、结论
十九 知识产权法律篇
105.Intellectual Property乃脑力财产——兼论知识产权概念的实质
106.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瓶颈和出路
一、知识产权融资概述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分类
1.金融机构融资
2.非金融机构融资
(三)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对知识产权融资的投资人具有启蒙作用
二、中国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瓶颈
(一)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投资流于形式
(二)非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投资举步维艰
三、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出路
(一)转变观念、明晰知识产权融资的本质
1.知识产权是商业化社会的产物,知识产权从其准备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商品属性
2.明确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是一个伪命题
3.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贯穿知识产权运营的始终
4.积极认可知识产权的逐利属性
(二)搭建权威的综合性、动态知识产权融资平台
(三)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防控和保险体系
(四)拓展知识产权融资新渠道
(五)开放思想,放开NPE,NPE是知识产权融资专业化的一种重要市场推手
(六)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提和归宿
四、结语
二十 家族企业法律篇
107.浅议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制度设计
一、家族宪法的定义及要素
二、家族宪法的制定程序和内容
三、家族宪法需要制度和治理机构的支撑
四、家族办公室管理家族财富
五、家族文化是家族宪法的灵魂
六、结语
108.家族企业代际传承问题研究
一、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概述
(一)家族企业的含义
(二)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
二、我国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源远流长的“家”文化
(二)我国家族企业的传承模式
(三)我国家族企业“子承父业”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促进我国家族企业成功传承的对策
(一)传承规划方面
1.传承时机的规划
2.传承内容的规划
(二)创始人方面
1.建立在任者和其他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
2.重视接班人的选择
3.接班人的培养
109.家族信托的保护与救济
引言
一、法定的信托保护与救济
(一)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的法定保护与救济
1.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救济请求主体
2.法院通常采取的救济手段
3.撤销或者禁止受托人继续实施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4.受托人错误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5.撤换受托人或者增加新的共同受托人
(二)涉及信托财产的特殊法定保护与救济
(三)信托救济的法定阻却理由
二、意定的信托保护与救济
(一)信托保护人制度的适用与安排
1.可以出任保护人的主体
2.保护人的权力范围
(二)委托人保留信托修改权或撤销权对信托的保护
(三)意定受托人的替换、增加、辞任和空缺填补对信托的保护
三、诉讼以外的其他保护与救济
(一)信托纠纷的和解
(二)仲裁
四、结语
110.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困境及法制化对策
一、中国式家族信托概述
(一)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现状
(二)中国家族信托未来前景
二、中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困境
(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归属不明
(二)我国尚未建立统一信托登记制度,家族信托配套制度缺失
(三)财产隔离和公示制度存在缺陷
(四)与我国房屋政策相冲突
三、中国家族信托法制化对策
(一)将二元所有权结构本土化
(二)将信托财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三)建立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四)完善法律配套制度
四、结论
111.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角色及主要作用
一、家族企业传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二、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优势及各行业对家族企业传承的关注
三、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角色定位
(一)作为财富传承管理律师
(二)与“家族办公室”合作发展
1.家族办公室的渊源及类型
2.律师在不同类型家族办公室的角色定位
(1)内置型家族办公室
(2)多客户家族办公室
(3)机构性家族办公室
四、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主要作用
(一)制订合理的传承规划
(二)进行法律筹划
(三)进行税务筹划
(四)进行财富管理筹划
(五)进行其他相关事项的筹划
五、结语
112.构建健康有序的家族生态系统——家族律师必备的核心能力
一、中国家族(企业)法律服务现状与机遇
(一)中国家族(企业)法律服务的现状
1.国内领先律师事务所对家族(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均有关注与布局
2.不同律师事务所以差异化视角切入家族(企业)法律服务领域
3.家族(企业)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较为匮乏且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产品体系
4.律师通常并非家族(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导者而仅仅是跟随者和参与者
(二)中国家族(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机遇
二、中国家族(企业)诉求与家族生态系统理论
(一)中国家族(企业)的诉求
(二)家族生态系统理论
1.家族生态系统的运行模式
2.八大家族子系统的应用
三、家族律师的核心能力与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一)构建健康有序的家族生态系统是家族律师必备的核心能力
1.构建健康有序的家族生态系统是家族(企业)核心诉求和家族律师核心服务内容
2.构建健康有序的家族生态系统是家族律师不可替代的核心能力
(二)围绕家族生态系统构建家族律师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1.与家族成员相关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2.与家族相关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3.与家族企业相关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四、结语
二十一 仲裁法律篇
113.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分析
一、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规定
(一)国内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
(二)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
二、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例
114.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实践与思考——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为例
一、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依照公约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
三、可拒绝执行的程序性条件及法院的审查
四、立案、庭审一波三折,最终裁定体现公正
五、代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思考
六、结语
115.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之新探
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设计的缺陷
二、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之争:是包含实体法,抑或只是仲裁程序法?
三、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方法论
四、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