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有住房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清算阶段,处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最常见的处理方法就是对其进行估价、拍卖,尽量做到利益最大化,以变现偿还企业债务。但对于国有破产企业的公有住房来说,由于其特有的福利性质及极强的政策指导,并不可以进行简单的拍卖处理,仅以利益最大化为唯一处理原则。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按照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在对公有住房的管理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以稳妥处置公有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