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原则和赔偿原则
2026年02月12日
(一)计算原则和赔偿原则
一直以来,如何认定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虚假陈述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侵权法“无损害,无赔偿”的一般原则。不同的是,在虚假陈述侵权赔偿中,只计算财产损失,不计算可能引发的精神损害。
美国法院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导致损失的计算,较流行和有效的计算公式是:证券真实价值(value)与实际交易价值(prices)相减的差额。(注:Arnold S.Jacobs:TheMeasure of Damages in Rule 10b-5 Case.)真实价值是指不存在虚假陈述时根据公司业绩、合理预期、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所反映出来的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由于对真实价值及其定价方式存在争议,1995年美国《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将虚假陈述被公开更正日后的90日内该证券平均交易价格(每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作为证券的真实价值。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价普遍脱离公司业绩和国民经济整体形势的情况下真实价值更是难以确定。其次,虚假陈述被揭露或纠正后股价的走势就能够准确地恢复到或反映出不存在欺诈时的水平也是不可测的。事实上,即使不存在欺诈,股价的变化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虚假陈述侵权所导致的损失,通用的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而形成或引致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应当是累计买入金额减累计卖出金额后的余额),该差价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税金损失,以及这三部分损失累计的利息损失。投资者进行多笔交易或连续交易的,这一计算方法由于反映了买入卖出两个时点的证券交易价格之差额,因此可简称为“交易价差额计算法”(注:该种计算方法,最先在亿安科技、大庆联谊股东索赔案中采用),只是对投资者实际损失的赔偿,排除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