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的两重性:有严有宽,宽严适度

三、严格执法的两重性:有严有宽,宽严适度

严格执法的严格一方面是要求执法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调“严格依法”,在这个层面只能严,不能宽。另一方面,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方式、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则应有严有宽、宽严适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第二个层面上,如果对所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律坚持“必究”、“必严”、“必罚”,显然是错误的并且本身是违法的。[8]其实,第二个层面强调宽严相济也属于“严格(依法)”执法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就有宽严的区分。行政执法是对法律的具体执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一方面是通过调查、检查、稽查、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措施)了解违法情况,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已经预留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处罚)。前者主要是依程序实施,而后者主要是依法律的标准适用法律,由于都是针对被执法者,所以,两者都存在“严”和“宽”,而不仅仅只有“严”。因此,国家面对复杂的社会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对社会危害不大一般的违法行为完全应当在观念上有适当的宽容度和容忍度,不应以“严”为借口,“冷若冰霜”、“铁板一块”。

首先,“必究”、“必严”、“必罚”不可能也不应该针对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只应针对一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数量巨大,千差万别,有轻有重,不要说“对每一个行政违法行为都要进行处理”,要发现掌握也无法做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执法认识、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取证不足等原因,对查处的案件可能不具备作出处理决定的条件,仍对每一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必究”、“必严”、“必罚”并不现实。解决的办法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违法行为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像小贩、部分轻微的交通违法、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一定都给予处理(处罚、没收小贩物品),可以用口头告知、提醒、警告等教育的方式,这样,反而容易规范相对人,又减轻了执法机关的负担,节约了行政成本。

其次,以现有的行政执法资源,不可能应对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上做不到“必究”、“必严”、“必罚”。

最后,从行政执法的目的看,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服务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更多的是服务者的角色。尽管政府握有各种管理社会的“强制手段”和资源,但不得随意使用,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除此之外,还必须把握强制手段使用的“度”,即适当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方式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一些执法人员用暴力、袭击等手段,不由分说,不进行任何预先告知、说教,不讲程序进行执法,表面上“严格”查处了“行政违法行为”,但其后果只能增加被执法者(相对人)对政府、对执法人员的不满和怨恨,最终引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冲突,也达不到执法的目的,危害是长远的,而且是心理层面的。但作为执法人员却较普遍认为这就是“严格执法”,就是“依法办事”。

行政执法的过程,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就整体而言,取得被执法者(相对人)普遍同意、服从及配合才是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最终目标,行政权力的行使才具有正当性。


[1]陈晓朝,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2]执法: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5430028.html,访问时间:2014年9月12日。

[3]同上注。

[4]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3页。

[5]姜民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0页。

[6]刘香丽:“论执法必严”,http://hnpyf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05,访问时间:2014年9月29日。

[7]严格执法:360百科,http://wenda.so.com/q/1361388976068433?src=150,访问时间:2014年9月14日。

[8]《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个规定说明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才是处罚的目的,并不一定“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