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具有第三方支付之性质
2026年02月12日
1.微信支付具有第三方支付之性质
根据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支付行为则为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财付通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具有第三方支付的性质。
具体来说,首先,微信支付功能独立于微信用户,也独立于银行,属于中立的交易平台,不会直接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仅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具有独立性,从而能能够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其次,微信支付具有中介性质。财付通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货币支付与资金结算,使得微信用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货款往来,而是通过微信支付完成资金在付款人、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收款人之间的转移。再次,微信支付通过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集成银行支付网关,为微信用户提供各种支付功能与支付方式,使得用户支付更为便利。而其便利的背后,则具有强大的技术性支持。一方面,用户的交易在前台终端的公众网络上进行,而资金划拨则在银行内部金融专用网络上进行,微信支付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将公众网络和专用网络连接起来,把严密的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精确的信用管理体系与庞大的微信用户资源相结合,提供了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模式。最后,正是由于微信支付的整个过程无纸化、电子化,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支付效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