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单独向第三人主张

(四)在提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单独向第三人主张

如果有权主张提货权的主体已经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确定,则当其提货单下的提货权受到侵犯时,应给予其与提单下类似的救济方式。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时,收货人无法根据提货单直接向无权提货人主张提货权,而应向承运人提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三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14]。

《无单放货规定》第三条中所述的侵权,也应当是属于合同框架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而是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请求权竞合,仍应依据《海商法》的规定,适用一年诉讼时效[15]。虽然《无单放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的连带责任,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包括承运人故意交付货物与第三人故意提取货物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属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16],侵权行为侵犯的仍然是提货权这种合同框架内的相对权。

因此,笔者并不认为有权主张提货权的主体在提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单独起诉无正本提单提货人,其只能向承运人主张或以共同侵权在向承运人也提出主张的同时向第三人主张。


[1]雷荣飞,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曹阳辉,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

[2](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4号。

[3]电放提单本身不是一种提单类型,而是提单下的一种交货方式,在对提单货物进行电放的条件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般凭电放提单和保函向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以顺利提取货物。

[4]《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5]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6]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6页。(https://www.daowen.com)

[7]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8](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3号。

[9]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列明了提单的三种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已接收或已装船证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

[10]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11](2002)民四提字第10号。

[12](2002)民四提字第10号。

[13]《海关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交付货物。

[14]《海关法》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5]刘寿杰:“《关于审理无证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

[16]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