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情况
在物权确认之诉中,原告朱某认为:因被告范某系第三人梁某的母亲,两人才会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以被告名义购房,原告与第三人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两人婚后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及相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并按月偿还房贷。房屋交付后两人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并缴纳水电费、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被告范某答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在2010年6月向房地产开发商认购,同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6月被告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2011年7月被告收取了涉讼房屋使用,期间除必须由被告亲自办理的事务之外,其余的房屋事务由被告委托亲属代为办理,其中包括支付购房款、每月归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房屋费用等手续,第三人及原告办理的与涉讼房屋有关的所有手续均系受被告委托的代理行为。
第三人梁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并不属实。第三人仅受其母范某的委托办理购买涉案房屋的手续,原告与其并非房屋的产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涉讼房屋已经确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进行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明确被告为抵押人,房屋现处于抵押期间,对外产生公示的效力。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被告与第三人为母子关系,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权利关系。原告虽然主张其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涉讼房屋,基于房屋抵押贷款利率过高的原因才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但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上述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又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和第三人为房屋实际物权人的事实。第三人支出款项用于购买涉讼房屋不能排除三人之间存在借贷或赠与、委托代理的可能,为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2](https://www.daowen.com)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范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案现仍在二审法院审理中。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借名买房构成要素是什么?该案是否属于借名买房的情形?应如何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分别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