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2026年02月12日
(一)现阶段,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生产
企业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我国有近四十家疫苗生产企业、能生产预防27种疾病的46种疫苗,是全球最大的疫苗消费国,但还远远称不上强国,概因我国开发的品种大多为单价疫苗、减毒活疫苗等传统疫苗品种,而国外上市的疫苗多以联苗、灭活等新型疫苗,国产疫苗在关键技术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5],大致相当于国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水平,甚至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水平,其原因是第一类疫苗的定点生产和毫无竞争压力的生产方式导致,因此这种缺陷的产生并非不可避免的,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发展缺陷的情形,疫苗生产单位应当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执行;不应当以该疫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免除企业的责任,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相应的补偿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迫使企业转变观念,加快产品的转型,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群众疫苗接种的接种率,进而更有效地获得全社会对该类传染病的防治效果,这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事情,也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在现阶段,基于第一类疫苗存在着严重的产品缺陷,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