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细化
考核标准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提出防止出现“经营型董事会”与“会议型董事会”。[9]
所谓“经营型董事会”,是指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不清,导致了董事会做了本该由高级管理层应当做的事。而“会议型董事会”则是指由于董事个人怠于履行其职责,未尽董事的勤勉之义务。这两者均是与规范董事会建设相背离的。
《OECD公司治理原则——实施评价方法》在董事会的责任一章(二)相关问题与评价标准中指出:“董事会成员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10]为此就必须细化两个考核标准,一个是对董事个人的考核标准;另一个是对董事会的考核标准。其实这两个问题本身是无法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