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一)基层政府对律师定位不够准确。如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理重大涉法行政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通知律师介入并提供咨询,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或诉讼后,才开始让律师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这不仅使律师的工作陷入被动,同时无形中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
(二)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缺乏门槛准入限制及有效考核监管机制。除现有关于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相关规定外,对于基层政府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没有相应的准入限制及有效考核监管机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予以约定,这样很容易造成基层政府有法律顾问却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三)基层政府给予报酬偏低。律师在政府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服务中难以平衡。虽然现在律师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已由传统的无偿服务转为由政府买单的有偿服务,但短期内基层政府往往给予报酬并不会太高,相比于律师其他企业法律服务而言,基层政府法律服务往往承担责任更大,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律师对政府法律服务积极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