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对性特点

(三)相对性特点

这里的相对性是针对权利的“绝对性”而言。如果说权利即“自由”的话,权利的相对性即构成自由的边界。绝对的自由、没有边界的自由必然会导致人与人的自由相交集,而交集必然会产生如霍布斯预想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千万不要以为自由主义者会说这样的话:“我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不必管别人会怎样。”自由主义者清楚地知道,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光是他自己的,还有别人的。因此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的自由,选择了理性的自由。而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平等独立享受不侵犯他人权益又不受他人侵犯的自由之唯一方法,就是让渡一部分权利与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12]正如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阐述的,个人自由需要约束和保护,没有这种约束和保护,个人自由即使存在,也不可能持久。于是自由不再是绝对的自由,有了其相对性。

这种约束或保护即构成了对权利的“限制”和相对性,既是对自身的限制,也是对他人的限制。而对“限制”这一权利边界进行最好勾勒的是制度、法律。德沃金认为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依赖于特定的制度,而特定制度的合理性依赖于权利。[1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