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上的逻辑问题

1.定义上的逻辑问题

1996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原文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关于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的对象中使用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字,没有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等明确的概念。而从逻辑上说,“人”的概念外延是大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似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除了辩护人、代理人之外,还存在有其他能够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

直到2012刑诉法出台,在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的听取意见的对象修正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这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的对象,解决了1996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人”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