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理费的退回

(4)受理费的退回

不同于受理前的破产申请撤回,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这一阶段,法院已启动破产程序,相关费用已经产生,故这一阶段的撤回后,受理费应当不能全部退回,但是否适用减半收取,或是以实际产生费用为限进行收取,则可以再行考虑。

准予撤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一经作出,在权利恢复期及暂缓期结束后,破产程序随告终结。

破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给予破产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若在制度上给予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支持,则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各方可达成自身的协议,可能会更有利于破产企业的重生。若各方可以在程序之外达成协议,既有利于体现私法自治权,同时也可将更多的司法资源调剂至所需之处,更可将市场经济产生的问题交还市场自由处分。(https://www.daowen.com)


[1]罗国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