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情况

(一)实践中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情况

笔者跟进的一宗破产案件,申请人为债务人,在2009年7月向法院提起了破产申请,法院当即收取了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面资料,并向其出具了(2009)穗中法民破字第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预交了20万元的破产案件受理费。因政策及市场原因,申请人原所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土地、房产)存在升值巨大的可能,为此,笔者建议债务人先行向法院提出暂缓案件受理的申请,并提交了《关于暂缓受理广州市锅炉工业公司破产申请的报告》,要求法院暂时停止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停止了破产程序。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只是提交了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而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破产案件受理的书面裁定书,案件仍属于破产受理前的资料审理阶段,此时的申请人符合破产申请撤回的要件。事实上,后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破产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庭询查明撤回原因与理由后,依法作出了准予撤回破产申请的通知,并退回了申请人已预交付的破产案件受理费20万元。

在笔者研究的另一宗破产案件中,破产的申请人为债权人,名为某农村合作银行一支行,该支行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某企业破产后,因某企业提起异议,故在人民法院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中,某企业表示其后续仍有能力筹集资金,存在偿还能力,而某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也表示同意某企业暂缓实现自身的相应债权。该支行在于某企业与其他债权人充分沟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准予撤回。(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破产申请撤回的案例中,均显示此类撤回破产申请的案例,其申请撤回的时间均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无论申请人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在准予撤回前还需要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