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不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026年02月12日
3.继续由债务人自行
管理不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采取任何措施应该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在如何判断债务人自行管理会否延误破产程序及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一般要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务人过去的行为、债务人在破产危机中的行为、债务人管理企业的经验、债务人的合作意愿、债务人的专业管理能力等综合考虑。其中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务人的企业管理经验及专业管理能力等均涉及商业上的判断,非法院之所长,而债务人的合作意愿已经可以通过上述债务人自行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推定其是否具备,因此法院应主要关注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后的行为,而法院的专长是法律上的判断,那么应以是否违法作为评判债务人行为的标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后有隐匿、转移资产及虚构债务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该推定由债务人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至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即使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也要接受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主要财产的处分权已受到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的限制,所以,已经有较好的制度设置防范债务人通过自行管理模式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