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此前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时,将保险人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从原来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17]。因此,写到合同和保险单里面的内容,每项都很重要。关键不是看这些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的哪个名目下,而是要从条款的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实质效果来判断,可能产生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效果的条款[18],在性质上都应当属于保险人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19]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人列为责任免除的条款,则应当就此类行为不属于承保范围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得保险保障有充分、明确的预期。那么,问题是未获列举的隐性的免责条款是否应包含在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