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来

(一)由来

信息公开是伴随着西方近现代民主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曾讲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如同太阳对空气中的细菌一样重要,也像路灯对防止小偷一样重要。”[2]因此,要让权力不在黑暗中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就像一扇窗,让阳光普照进来,人们才能看得清,看得明。一方面,人民有权利知道他们选举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另一方面,公开也是民众与政府保持信息对称、进而理性沟通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因此,信息公开可以看作是现代法律框架下理性沟通在行政程序上的延伸。[3]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信息公开法》,引领信息公开研究及立法的新潮。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讨论,到2007年通过《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一段坎坷的道路,但尚行进在最终立法的光明大道上。环境信息公开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确立是信息公开立法的局部突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