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目的

(一)审查目的

根据《反垄断法》理论,由两个或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提供约定的资产、资源等合作条件,设立合营企业,将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一个新的经营主体。由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有可能改变相关市场原有的竞争格局,使合营企业及/或合营者获得、增强市场力量,乃至垄断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对达到申报条件的中外合营企业项目进行反垄断审查,其目的在于对设立该合营企业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采取事前规制措施,防患于未然,避免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