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张行使提货权的主体
提单下行使提货权的主体即为收货人,如果是空白提单则为提单持有人。与提单不一样,提货单下的提货权则不要求一定由提货单持有人行使,由于提货单不能背书转让,因此持有提货单的主体,也不一定是取得提货权的主体。
通常提货单上会明确记载提货人的名称,那么实际提货人是否必须与提货单上记载的提货人一致?实践中,在外贸代理进口贸易中,提货单上记载的有权提货人为进口代理商,而实际提货的主体一般为委托方或国内实际买方,不是进口代理商。(https://www.daowen.com)
在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神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11],凭提货单提货的是第三方港明实业公司,而提货单上记载的提货人为进口代理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因此认为港口经营人向港明实业公司交付货物构成错误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