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
2026年02月12日
(三)完善法律体系
中国目前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已有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仅仅停留在原则和鼓励层面,并非上手即用的实操宝典。对比而言,英国议会在1986年就通过“金融服务法”,该法的目标之一就设定为投资者保护。1997年英政府成立唯一授权管理和监督银行、保险、抵押和投资活动的独立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进一步完善英国的金融消费者补偿救济制度。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机构设置交叉重叠,耦合度不高。如果说具有中国特色的构架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因素是情有可原,但在法律的设置上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似乎就不那么令人买账。就目前而言,所有的救济设置成行政途径有种左右脚不平衡的感觉,但金融类诉讼涉及投资者多且分布地域广泛,中小投资者想要维权成本很高,中国亟待设置一个金融市场法律维权体系,给众多中小投资者一个主动维权的依靠。
当然,满足于上述重塑仍然是不够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架应当保持时代性,否则,投资者权益保护根本就无从谈起。
[1]谢婉霖、梁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3]数据来源:2013年度中国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4]汪兴富、罗志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与商业银行转型”,载《西南金融》总第389期。
[5]周文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及意义”,载《债券》2013年12期。
[6]张芳芳,张文珂:“美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