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行性

(一)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行性

首先,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被清算公司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只有在清算组经过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审核等工作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才得以明确。这为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创造了现实上的可行性条件。

其次,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结果均为终止公司业务、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及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两种制度均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追求,两种制度设置具有众多相似之处,这也为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衔接创造可行性的程序条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