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应当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所谓“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是指人民法院在任何种类审判程序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既是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的违法情形。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具体的个人,违法情形的主体则是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主体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而如果仅对其作字面意义上的理解,就可能得出人民检察院仅能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违法情形,仅能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而不能对审判监督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的荒谬结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