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例外的审查

(三)例外的审查

考虑到限制性规定较原则,实操中较难判断与把握,因此国内国外立法均确立了审查过程。《信息公开条例》专门规定了审查条款,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