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家族(企业)服务时,更倾向于与私人银行、信托、保险、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机构合作,将法律服务作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附属产品,跟随财富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在家族(企业)服务市场中不占据主导地位,往往处于无足轻重的跟随者和参与者地位,更未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