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管理机构
2026年02月12日
二、监督
管理机构
《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但是,对股东人数未超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有豁免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转让股票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文件完备性进行审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对于豁免核准的公司,虽然中国证监会不出具批复文件,但是这类公司也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在法律属性和监管要求上与经过核准程序的挂牌公司没有差别。因此,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不再需要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