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概括

(一)案件事实概括

原告:A公司

被告:某中铁局有限公司(代理方)

本诉诉讼请求:要求某中铁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https://www.daowen.com)

2007年9月5日,某中铁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钢箱梁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铁路公司负责涉案工程主要材料钢板和栓钉的采购,A公司负责涉案路段的钢箱梁加工和安装、栓钉安装及其他辅料的采购,铁路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A公司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铁路公司委托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代为购买涉案工程采购钢材及栓钉。2008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确认,B公司为铁路公司代购了钢材1343.364吨。

工程完工后,A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与《钢箱梁施工合同》一致。因《钢箱梁施工合同》约定“钢材加工成钢箱梁的损耗不超过8%”,因此按照8%的损耗计算,即A公司实际使用钢材量最多为1271.4048吨。因此A公司代购的钢材量还剩余71.9556吨未使用,加工制作的钢材废料94.1784吨仍由A公司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