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作证期限及证人费用的新规定

十一、申请证人作证期限及证人费用的新规定

《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新司法解释》则将之修改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释延长了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证据规定》的时间过短,特别是对于应诉方,应诉方收到案件材料开始就只有十五日的举证期限,而《证据规定》又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就要提交证人申请,这样相当于证人申请期间只有五日,对于应诉方而言时间压力较大,而新解释将时间延长至届满前,那么应诉方至少有十五日的时间去办理申请证人事宜,这对于起诉方和应诉方而言对于证人方面在申请时间上就能达到比较公平分配的效果。

另外,对于证人费用问题,《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和《新民诉法》第七十四条都只是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并不参与此支付过程,至于证人是否得到合理费用的报销,法院并不理会,而《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时,所需垫付的费用应当缴付给法院,再由法院支付给证人,这样能保障证人切实得到合理的费用报销,以立法的方式保障证人的权益,提高证人参与作证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