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与解决办法
2026年02月12日
四、法律冲突与解决办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因此,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命令而单独出现。然而上述判例让环保行政机关陷入这样的困境:当其引用《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时,无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处罚的同时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因为“停止生产”被认定为行政处罚之后,行政机关不能再作出同样内容的行政命令。换言之,如果将《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解释为行政处罚,那么,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处罚行为就不再有合法的可能性。针对既有的法律规定,要想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唯一的办法就是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行为解释为行政命令。
[1]陈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2]杨建顺:“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