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源于1943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对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的判决,其理论核心是针对行政的不法行为。该案的原告是煤炭消费者,被告是工业部长和煤炭局长。由于原告不服被告规定的煤炭价格过高,而根据1937年《烟煤法》的规定要求第二上诉法院审查。被告主张原告没有起诉资格,因为被告的决定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上诉法院在判决中针对被告的主张,提出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法院认为,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该理论成为英美法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环境公益诉讼也是适用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最为典型的诉讼形式。[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