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责令停止生产属于行为罚,它“不是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一旦违法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曾被停止的生产活动,无需重新申领有关许可证和执照”。[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对于不同的处罚决定,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可能不同,比如有些要求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而有些则规定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诉讼。
行政法所指的行政命令,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的内容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而是为相对人设置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行政命令并非对相对人的制裁,其命令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规定本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无须举行听证会。行政命令的救济途径均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行政相对人选择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无例外。
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后者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己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就是说,行政处罚往往伴随着行政命令一同实施。当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命令得以实施的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从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还是法定程序考虑,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然而,这只是法理方面的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命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行政机关将“停止生产”这种既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又可以作为与行政处罚相伴而生的行政命令内容的表述写在同一决定书中时,容易引起各方当事人,甚至审判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