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划分

(四)确立债务人自行 管理模式中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划分

《破产法》中已经详细列明了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各种权利和职责,明确了管理人接管模式中管理人全面接管重整期间企业的管理权。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是否就该由债务人完全取代管理人,掌握全部的重整期间企业管理权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创立目的是要利用债务人原有的经营管理优势,而关乎破产程序中法律上及财会上存在的专业问题,显然交由专门的管理人去处理更为适合,债务人只应行使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部分权利,这是重整着重效率价值的体现。而且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在行使某些权利时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鉴于此,必须确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