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实
2026年02月12日
(一)案例事实
委托人朱某(女)与梁某(男)婚后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屋,如再以两人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将导致首付款比例加大及贷款利率的提高。于是朱某和梁某协商决定以梁某母亲范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2010年,朱某和梁某以范某名义签订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相应的首期款,并按月偿还房贷。房屋交付后,朱某和梁某一直在涉案房屋中一起共同生活。
2013年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朱某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之诉,请求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为朱某和梁某名下。在诉讼期间,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某代范某签署的《楼宇认购书》;2.范某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梁某每月转账给范某的支付房款银联持卡人存单;4.范某账户每月都可以收到梁某“按揭款转账记录”;5.朱某代范某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通知单”;6.朱某代范某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交易清单”;7.范某签署的“委托银行代划电费合同”;8.范某签署的“管道燃气开户及供气协议”;9.范某签署的“煤气公司代缴费用委托书”;10.朱某每月按涉讼房屋所需缴纳的电费、水费及天然气费转账至范某的银行凭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