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将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作为一项律师工作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2.没有将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作为一项律师 工作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1996刑诉法的亮点和要点之一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时,使用“应当”这样强制性词汇,将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是一项新增加的律师工作权利。但是,从1996刑诉法关于律师工作权利的规定中,并没有将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作为律师的一项工作权利在条文中明确。对律师的工作权利仍然表述为:阅卷、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等。

而在2012刑诉法中,虽然通过在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范围确定为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之前和审查起诉的三个阶段。但是,在2012刑诉法第四章关于辩护与代理一章中,依然没有将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作为律师的一项工作权利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