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被追诉人的会见权利主体地位

(一)法律明确被追诉人的会见权利主体地位

会见权源于被追诉人自身的利益需求,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若仅仅将会见权的权属归于辩护人,一方面混淆了会见权利本质属性的认识,辩护律师并非被追诉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会见权的正当性基础,被追诉人会见权利被侵犯却没办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会见权作为辩护人的“专属权利”,掩盖了侦查程序中控辩冲突对抗的实质,被追诉人的权利被遮蔽、忽略甚至牺牲掉,正当程序被践踏。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诉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会见权属于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