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之认识

(四)法律规定之认识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从知情权私权性质的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原则上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内容,均应依法自然属于知情权内容,亦即信息公开的内容。而这种保护从立法技术来讲,很难对一项法律权利实现穷尽所有保护情形之列举、而非列举情形不受法律保护的效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开的范围”,其中第九至十三条分别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规定仅是在原则上应公开所有未禁止信息的前提下,从便民和方便行政的角度,区分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并对主动公开内容进行列举。不能因为其列举式而误认或否定“法无禁止即公开”的法律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