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保护目的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2026年02月12日
(二)从法律保护目的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之所以规定特殊情形下第三人可以介入合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秩序。
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不断增多,各利益主体为了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日益加剧了竞争。这往往导致市场交易风险急骤上升,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为了改善这种现状,使交易者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稳定交易秩序的效果,各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也就应运而生。
第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体现和依附的契约自由精神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我们却也应该看到,在现代社会中,契约自由有被滥用的危险,部分交易者得到自己的利益后就不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推卸自己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加强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通过建立某种制度使当事人与第三人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致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平衡。(https://www.daowen.com)
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出卖方、出租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否有必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就要考虑法律是否有必要对出卖方、出租方进行特殊的保护。可以得知,出卖方、出租方并非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他们只是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发生交易行为。而这些涉及买卖、租赁等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笔者认为,法律没有必要对出卖方、出租方进行特殊和倾斜性的保护,因此出卖方、出租方只能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