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也是《企业破产法》中设立的一项独立制度,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申请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宣告和解程序的开始。
然而,在实践中,和解制度往往是被忽视的,即便是背负着大量债务的企业也不会想起利用该项法律制度为自己合法减债,以达到继续存续经营的目的。事实上,笔者在从事破产清算工作中了解到,多数债权人还是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来尽量多地收回自己的债权,因为他们也知道如果债务人一旦破产,自己的债权,尤其是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是很难得到受偿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之间还是有共同的利益点的,还是具备和解的基础的,所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还是应当很好地利用这一制度的。
下面笔者就从一个案例入手,详细说明一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