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的限制

(三)专利池的限制

尽管专利池可以为科技产品的推广和创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它也会对竞争带来负面影响。因为专利池是由各个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共同组建而成,而专利权属于私权,其专有属性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垄断性,联合起来的专利权有可能抑制市场竞争。专利池涉及大量专利,各个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通常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联合有可能形成经营者之间的合谋,从而限制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推动创新和竞争》认为,相比起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价格、由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池,全部由替代专利组成的专利池更有可能损害社会福利。[7]专利池有可能保护无效的专利,无效的专利被纳入池中,并一并许可给第三方,被许可人为了避免诉讼及维系与专利池的关系,也只能被迫接受。另外,专利池还有可能帮助建立私人的技术标准,池中的专利权人能够以其技术建立起一个私人标准,使专利池的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增强。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专利池对于竞争的影响主要考虑两方面,一个是专利池中横向经营者的协同行为,另一个是专利池对于效率的抑制作用。[8]

对于第一个方面,由于众多专利持有人都是同一或关联行业的经营者,他们组成某一特定专利池时,专利池为其提供了信息交流及合谋的平台。专利池成员联合约定的许可费用,有可能减弱下游商品市场的价格竞争。若池中专利是相互替代而不是互补的,因为缺少了替代专利的竞争,有可能导致最终商品价格的上涨。同时,专利池为池中成员的合谋提供了便利,通过该专利池,成员可以交换包括定价、营销、研发等敏感信息。因此,《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第二个方面,因众多的专利持有人都加入了某一专利池,在池中的专利集合有可能对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起阻碍作用。如专利池协议中约定,为了共享专利成果,池中成员间对于各项专利的相互许可费用极低,则某些成员有可能从其他成员的专利中搭便车,这些情形都会打击经营者对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对于专利池中技术的发展,若专利权人不能独立地将该技术授权给第三方,或回授给专利池的许可费用不合理,这也会影响专利权人研发创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