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辨析
2026年02月12日
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辨析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其内涵与外延并不等同于“诉讼过程监督”或“诉中监督”。“诉讼过程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除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执行程序以外的全部诉讼活动。而“诉中监督”主要强调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节点。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能否适用再审程序为标准,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分为两大类,[3]分别规定了抗诉与检察建议两种检察监督方式。上述司法改革成果通过对监督范围的明确以及对监督方式的完善,巧妙地完成了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范围体系的构建,其理论基础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从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经过再审程序才能纠正的,如绝大部分判决、调解、裁定;另一类是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就可以纠正的,如其他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具体审判行为等。
由此,诞生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与“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两个相对应的概念,前者针对的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后者则针对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其他审判活动。这样的分类方法一方面有足够的外延可以覆盖人民法院全部民事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定位更加准确,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对于适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目标是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监督方式是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目标是启动复查程序,监督方式是检察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