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探析设立中外合营
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吴 凯[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合称“中外合营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来华进行直接投资,与我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合作的两种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对外开放、吸收引进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不仅要遵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还需遵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达到反垄断执法部门规定的申报标准的新设中外合营企业,需按规定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不按规定申报或未经反垄断审查批准擅自实施合营,反垄断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解散合营企业的严重后果。本文将就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展开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提出建议。